一、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
擔保人應為對貨物的進出口或稅款的繳納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
出具保證函的擔保人必須是中國法人。
二、需交驗以下材料:
(一)加蓋印章的《繳納保證金申請書》;
(二)加蓋印章的《保證函》
(三)報關員證;
(四)代理報關委托書;
(五)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六)發票、裝箱單、合同、提單等隨附單據;
(七)加工貿易需提供加工貿易手冊;
(八)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規定需向海關遞交、憑以實施實際監管的各種許可證件。
例如:進(出)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機電產品進口證明、機電產品進口登記表、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被動出口配額證、檢驗檢疫入(出)境貨物通知單、瀕危物種進出口允許證、精神藥物進(出)口準許證、文物出口許可證、音像制品進口管理許可證明等;
(九)其它有特殊監管條件的有關單證以及海關要求出示的單證。
三、需延長擔保期限所應履行的義務:
擔保人因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履行所承諾的義務而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應在擔保期滿之前,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擔保延期申請程序同上述擔保申請程序。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上述的有關延期規定。
四、不履行擔保義務應承擔的責任:
擔保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其在《繳納保證金申請書》和《保證函》上所承諾的義務,向海關辦理擔保銷案手續。對未在擔保期限內辦理銷案手續的,應接受海關下列處置:
(一)將保證金抵作稅款,責令報關人補辦進出口手續并處以罰款;
(二)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通知銀行扣繳稅款,并處以罰款;
(三)暫停或取消報關人的報關資格。